关注霍山

发布投稿
客服热线0564-5032730
广告

霍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个水厂)

2024-09-04 18:33:47

来源:霍山县单龙寺镇   作者:霍山县单龙寺镇

阅读:1034

评论:0

举报




霍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个水厂)
霍征补安置〔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依据霍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3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东西溪乡杨树口村潘团院村民小组、单龙寺镇双龙村黄家岭村民小组、大化坪镇青枫岭村天河村民小组3个乡镇、3个村、3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3190公顷4.785亩)。霍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位于东西溪乡杨树口村潘团院村民小组境内,面积0.1907公顷,征收土地东至水翻泡土路,南至水塔旁水沟西至潘家宏户山场,北至潘家宏户茶园地;地块2位于单龙寺镇双龙村黄家岭村民小组境内,面积0.0543公顷,征收土地东至钱永霞茶地,南至小溪河西至蒋昌林竹林,北至单小路;地块3位于大化坪镇青枫岭村天河村民小组境内,面积0.0740公顷,征收土地东至王颂户竹园,南至王伟户茶园西至王伟户山场,北至机耕路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于供水公用设施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征收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3190公顷(4.785亩),其中:农用地0.2647公顷(3.970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543公顷(0.814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1拟征收东西溪乡杨树口村潘团院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907公顷(2.8605亩)。其中:农用地0.1907公顷(2.860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地块2拟征收单龙寺镇双龙村黄家岭村民小组所有土地0.0543公顷(0.8145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543公顷(0.814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地块3拟征收大化坪镇青枫岭村天河村民小组所有土地0.0740公顷(1.11亩)。其中:农用地0.0740公顷(1.11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共涉及1个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46578/其中:征收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根据宗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综合评估宗地地价。评估宗地地价结果为46578/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青苗按照2500/亩给予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等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拟征收土地所在东西溪乡杨树口村潘团院村民小组、单龙寺镇双龙村黄家岭村民小组、大化坪镇青枫岭村天河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霍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s://www.ahhuoshan.gov.cn/public/column/6597871?type=4&action=list&nav=3&catId=7334817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东西溪乡人民政府、单龙寺镇人民政府、大化坪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东西溪乡人民政府、单龙寺镇人民政府、大化坪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章涛;电话:0564-5661001联系人:程琳;电话,0564-5666661联系人:俞玉志;电话:0564-5586016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东西溪乡人民政府、单龙寺镇人民政府、大化坪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东西溪乡人民政府、单龙寺镇人民政府、大化坪镇人民政府或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军;电话:0564-5038829)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霍山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东西溪乡人民政府、单龙寺镇人民政府、大化坪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79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东西溪水厂报批简图


单龙寺水厂报批简图


大化坪水厂报批简图

                                                               202467




原标题:霍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个水厂)霍征补安置〔2024〕3号

内容整理自:霍山县单龙寺镇

关键词: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
加载更多

打赏成功!

感谢您的支持~

打赏支持 喜欢就打赏支持一下小编吧~

打赏金额{{ds_num}}
打赏最多不超过100元,打赏须知

收银台

订单总价0.00

剩余支付时间:000000

手机扫码支付

使用支付宝、微信扫码支付

余额(可用: ¥)
为了您的账户安全,请尽快设置支付密码 去设置
其他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