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该自建房的天井处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且普遍存在“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房东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且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
最终,起火电动自行车车主因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房东郑某也因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受到同等处罚。
▲租客和房东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罚
事故2
经过紧张处置,火灾被扑灭,现场营救、疏散被困群众16人(含1名儿童)。
▲房东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罚
处罚依据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不管作为房东还是房客
都不应忽视出租屋的消防安全
否则一旦造成火灾等重大事故
后悔也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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